近年来,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控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和司机、乘客的人身安全,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近日,喀什中院依法审理阿某妨害安全驾驶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被告人阿某在市区喝醉酒后乘坐客运班车自喀什市前往叶城县。当客运车在G3012高速公路行驶到离泽普县高速收费站2公里处,坐在副驾驶位的被告人阿某突然抢控正在高速行驶的客运车方向盘。虽然驾驶员多次警告被告人阿某停止此行为,不要影响安全驾驶,但被告人阿某不听劝,继续抢控方向盘,后驾驶员将客运车停在泽普县高速路服务区并报案。事后,阿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
泽普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抢控高速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阿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对其以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阿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喀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干扰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不仅威胁驾乘人员的安全,还威胁公共交通安全,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件,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在此提醒大家,当乘坐在行驶中的交通工具时,要强化规则意识,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遵守秩序,文明乘车;车站、驾驶员发现有醉酒旅客乘车,应充分考虑其可能对车辆行驶造成的潜在危险,应采取拒绝其登车等方式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