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喀法好“枫”景
昔日同事因何反目成仇?看法官巧妙化解纠纷
分享到:
作者:何静  发布时间:2024-07-20 22:09:29 打印 字号: | |

郝某某与古某某系多年的同事,且关系较好。2007年11月26日,郝某某向古某某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某家属楼501号房全部金额柒万伍仟元整,该房屋卖给古某某,特此证明。郝某某2007年11月26日,证人:阿某某、迪某某”。并将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交于古某某,古某某先后向郝某某支付75000元,并自2007年开始占有并使用案涉房屋。

2022年12月21日,古某某与案外人阿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古某某将案涉房屋出租给案外人阿某某,租赁期限为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10月30日,租赁费共7000元。后因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的未付价款产生纠纷,古某某、郝某某均向莎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古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责令郝某某协助其办理位于莎车县某家属院2号楼2单元501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并判令郝某某赔偿其租赁损失8360元。郝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古某某与郝某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并要求古某某赔偿其占用涉案房屋期间对郝某某造成的损失费128000元。

一审判决后,郝某某不服,向喀什中院提起上诉。喀什中院行政庭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发现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双方于2007年出具的收条是否能够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以及涉案房屋的价款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承办法官考虑到涉案纠纷的发生时间久远,且双方证据材料欠缺,故决定前往莎车县开展巡回审判。

庭审过程中,案件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纠纷突出,喀什中院承办法官认为无法简单通过一纸判决彻底化解双方矛盾。庭审后,法官们耐心向当事人分析利弊,劝导双方纠纷不应依靠争吵和冲突解决,而应按照诚实守信原则,互相退让、互相体谅来和平化解,通过法官一次次不厌其烦的劝解,最终在长达四个多小时的劝说后,双方均同意各让一步、握手言和,郝某某与古某某也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涉案房屋问题不但得到了妥善化解,双方多年的积怨也烟消云散,昔日同事也终于冰释前嫌,重归于好。


喀什中院行政庭法官通过巡回审判走进当事人的身边,用春风化雨的劝解,耐心细致向当事人讲明道理,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摇篮,实现了定分止争的社会效果。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