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240只羊 23万余元迟迟未付
2023年8月8日,喀什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范某、疏勒县某养殖合作社达成羊只购销口头协议,约定疏勒县某养殖合作社从喀什某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买本地种羊240只,总价款为31.9万余元,付款时间及方式为羊只出栏时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
达成约定后,喀什某有限责任公司按约向疏勒县某养殖合作社交付了符合质量要求的羊只,但疏勒县某养殖合作社仅于2023年11月24日向喀什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8万元,至今仍欠付喀什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3.9万余元。
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2023年11月24日,被告范某向原告喀什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如未按期归还,期间的利息按银行利率的四倍执行。
经催要,范某仍未支付剩余欠款,喀什某有限责任公司一纸诉状告到了疏勒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疏勒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羊只购销口头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育肥种羊240只并于羊只交付的次日付清款项,羊只按重量计价。2023年8月8日,240只羊经称重后,被告范某在称重计量单及销售清单上签字确认后将羊只拉走,销售清单载明总价款为31.9万余元。原告主张的利息既符合被告作出的承诺,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予以支持。
根据事实和理由,判决被告范某、疏勒县某养殖合作社向原告喀什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3.9万余元及截至2024年2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4256元;并由被告自2024年2月2日起,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为止。
法官说法
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需尽可能落实书面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保留好送货单、收货单、发票、欠条等相关证据,以免在发生纠纷后,造成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