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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以安排工作为由骗取钱财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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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依努尔·米吉提  发布时间:2024-07-08 16:25:32 打印 字号: | |

日前,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古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被告人古某得知被害人阿某大学毕业在家待业,以诈骗为目的,对阿某说:“我在伽师县的加油站有认识的人,把你安排到加油站工作”。2023年7月底至2023年10月中旬古某以微信收款的方式共骗取阿某68886元。

法院审理

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古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属累犯,故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示

又到一年就业季,求职应聘也成为不少人的心头难题,也有人开始病急乱投医,相信一些骗子所谓的“有人脉”“有关系”,心甘情愿转账付款。法官在此提醒,一定要警惕这类骗局,寻找正规渠道求职。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尼鲁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