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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一场“身份”与“刑期”的“双向奔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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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隆小翠 殷德成  发布时间:2024-07-05 16:22:14 打印 字号: | |

“出门在外身份是自己给的”这个网络热梗在给大家带来娱乐的同时,也让别有用心之人找到了作案的机会。


案情回顾

林某是从事酒水销售的一名业务员。2023年8月至11月期间,林某在给杨某、王某夫妇经营的烟酒商店送货时,得知杨某当天正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便谎称认识烟草专卖局局长,可以花钱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杨某、王某夫妇信以为真,同意林某收取1万元现金打点关系的要求。次日,林某来到店里取走现金1万元,并承诺两周内办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了骗取杨某、王某夫妇的信任,林某当场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王某、杨某,谎称已将资料和钱款交给烟草专卖局局长。直到2023年8月21日,某市烟草专卖局向杨某作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时,杨某才意识到自己被骗。然而此时的林某早已逃之夭夭。同年11月,林某在某县送货时,又以同样的方式骗取了张某、王某2.2万元。

法院审理

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3.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示

“出门在外身份是自己给的”本意为外出时,应该清楚自己的身份,坚持原则,做自己认为正确的事情,而不是用来吹嘘自己、骗取他人信任、行违法违纪之事的理由,否则将会迎来一场“身份”与“刑期”的双向奔赴。法官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办理任何许可证时,务必明晰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并通过正规渠道了解与办理,不要亲信任何冒充相关工作人员的情况,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尼鲁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