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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劳动者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在赔偿款中能否扣除意外伤害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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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买买提·吐尔逊  发布时间:2024-07-04 13:01: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喀什中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认定,意外伤害险系人身险而非责任财产险,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县分公司或张某如要减轻用工风险,应当依法为艾某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雇主责任险,而非通过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方式替代强制性保险的投保义务。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5日,应张某的邀请,艾某在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县分公司施工的某小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具体负责施工过程中砖头运输工作。5月15日,艾某使用塔吊运送砖头时,其左手被钢丝绳夹住,造成左手严重受伤。后艾某在喀什某医院住院52天,支出医疗费41060.56元。

艾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县分公司赔偿:医疗费41060.56元、伙食补助费3120元、九级伤残赔偿150568元、误工费13500元、护理费13500元等费用共计227172.3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艾某与张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的艾某因劳务受到损害,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安全教育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等责任。结合艾某与张某的过错程度及对造成损害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判决艾某承担30%的责任,张某承担70%的责任。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县分公司应当知道张某不具有工程分包作业的资质,故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县分公司对艾某的损失应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后张某、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县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喀什中院审理后认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系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义务,而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倡导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县分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艾某购买团体意外险,该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为艾某,故艾某有权主张该意外伤害保险金。即便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县分公司为艾某投保意外伤害险的主观目的在于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但意外伤害险系人身险而非责任财产险,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县分公司或张某如要减轻用工风险,应当依法为艾某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雇主责任险,而非通过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方式替代强制性保险的投保义务。本案中,艾某在为张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其有权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也有权请求张某承担雇主赔偿责任。换言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和人身损害赔偿金均归属于艾某所有,投保人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县分公司不享有任何权益,雇主张某更无权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意外伤害保险金。故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建筑施工企业已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并不因此免除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为劳动者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该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建筑施工企业或实际施工人以投保人身份主张在赔偿款中扣除意外伤害保险金,变相成为该保险受益人的,有违立法目的,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尼鲁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