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宣传 >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 养子女是否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分享到:
作者:古力亚尔·艾尼瓦尔  发布时间:2024-06-09 22:33: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喀什中院受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为被收养的子女,作为养子女是否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义务是群众较为关心的问题。

据了解,秦某与陈某恋爱三年且得到双方父母的支持后决定办理结婚登记,二人登记结婚后商量从福利院收养一名孩子,经福利院核查二人身份符合法定收养孩子的条件,通过办理相关收养手续后,二人成功收养了一名儿童。双方在收养孩子7年之后因经常发生矛盾,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为由决定分开,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养子女由陈某抚养。

二人离婚后陈某独自抚养孩子。随着孩子的长大,开支也越来越高,陈某一人的收入无法承担起孩子的日常开销,因此陈某找到孩子的养父秦某索要抚养费。秦某以组建了新的家庭、育有孩子为由拒绝支付其养子女的抚养费。故,陈某以监护人身份将秦某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作出秦某应当支付其养子女抚养费的判决,秦某不服,提起上诉。

(图源网络)

“孩子现在除了上学、参加各类培训班、日常生活用品等的开销,因为孩子抵抗力相对也比较弱,经常生病还要支付医院看病各类费用。秦某作为孩子的养父应当共同承担孩子的这些费用。”在二审开庭过程中,陈某陈述道。

“我现在已经有了自己的家庭、孩子,妻子又没有收入,我还有老人要养,家里大大小小的地方都需要用钱……当时离婚时说好的孩子由陈某抚养,现在为什么又要找我要抚养费?”秦某说道。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收养是一种视同婚生子女的身份契约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享有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收养儿童给孩子一个圆满的家庭本身是一件好事,就算你们如今已经离婚,你们仍然要尽到抚养义务。”

“不能让孩子因父母二人的原因有一个不完整、不愉快的童年,孩子是无辜的。”

……

经二审法官耐心地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就孩子抚养费问题自愿达成了每月支付1000元的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本案中,二人与孩子之间即便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是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就可适用于《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抚养费仅仅是为孩子的成长提供经济支持,虽然养子女的父母没有生活在一起,但是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给予的陪伴与关爱,所有的孩子都应该被温柔以待,健康成长。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尼鲁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