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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守护“少年的你” | 原告麦某与被告向某等五人名誉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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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6 22: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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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校园霸凌和校园暴力已成为一个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本案判决对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团结友爱、和谐共处,自觉践行法治、平等、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希望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努力,从源头遏制青少年欺凌、暴力事件的发生。
(图源网络)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某日,原告麦某(14岁)放学后遭到被告向某、萨某等5人(均为13-16岁不等)的打骂,向某等人将打骂过程拍摄视频并上传至朋友圈、抖音等网络平台,导致麦某遭到校内外同学的嘲笑,蒙上了巨大的心理阴影,一度情绪抑郁。麦某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删除视频,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并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某等5人将打骂麦某的视频上传网络的行为具备主观上的故意,行为后果确使原告麦某的名誉受到影响,使受害人感受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给麦某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了严重困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耐心开展庭审教育后,5名被告当场下架并删除了拍摄上传的视频。最终判令由5名被告的监护人向麦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医疗费661元,5名被告在麦某所在学校进行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典型意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民事主体的名誉权。未成年人同样享有名誉权,且相较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的名誉权理应受到更为特殊和严格的保护。本案中,承办法官并未拘泥于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而是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认定向某等5人的打骂行为具有侮辱性质,上传网络的行为足以引发社会不特定他人的舆论及关注,且因网络具备快速传播的属性,如果不赋予受害人及时救济的权利,受害人极有可能面临更大、更持久的伤害。此外,考虑到5名被告人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行为较恶劣,对其开展庭审教育的同时判令该5名未成年人在一定范围内独立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既与他们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有助于让他们及时反省,防范酿成更大的错误,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给其他同学以警醒和教育,充分发挥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有利于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的欺凌行为,维护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来源:新疆高院
责任编辑:尼鲁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