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通过非法手段追求“泼天富贵”必然要为之付出代价。近日,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麦某原本是一位厨师,却因一时财迷心窍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麦某是英吉沙县某乡镇餐厅的厨师,有着不错的收入,其所在餐厅的食材大多由同乡镇某蔬菜店供应。麦某看着蔬菜店里每天人来人往,生意红红火火,便对店内的保险柜打起了“算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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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30日凌晨,麦某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撬开蔬菜店门锁潜入店内,抱起垂涎已久的保险柜匆忙回到自己家中。到家后,麦某迫不及待地撬开保险柜,发现里面有一沓现金,还有一些黄金首饰,麦某感觉“泼天的富贵”终于轮到了自己。麦某激动地抽取部分现金后,将保险柜连同里面的黄金首饰和剩余现金藏在自家的鸽舍中。
挥霍了3000余元后,麦某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保险柜、黄金首饰、现金总价值45643.6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麦某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时挽回被害人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为公民要对法律心存敬畏,钱财要通过诚实劳动获得,切不可因为一时的贪念而触碰法律的底线,以身试法必然是自酿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