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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四 | 音集协诉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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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29 10:39:18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

近年来,喀什中院主动融入国家向西开放总体布局,加快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重要支点建设和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喀什片区建设,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深入推进审判机制改革创新,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为喀什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护。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列典型案例,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案例四

音集协诉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系列案

【案件索引】

一审: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1民初155号、156号、157号等80多件。

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新民终109号。

【案情简介】

音集协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与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2019年12月30日音集协的委托律师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某会所包厢,操作点唱设备点播了《再见》《爱之初体验》等共100首音像作品,通过比对确认某会所播放了音集协主张权利的音像作品。经调查核实,某会所自2017年1月份开始经营以来,就其设备曲库中的歌曲并未向其他著作权人支付过相关许可使用费用。音集协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某会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某会所未经音集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KTV点唱系统向公众提供放映服务,侵犯了音集协的作品放映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令被告某会所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

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确定卡拉OK经营行业支付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在卡拉OK行业中尊重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按许可后付费使用是必须坚持的原则。通过本系列案,警示KTV娱乐场所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履行使用作品前获得授权和付费的法定义务。本案还重审侵权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判赔金额方面,也充分考虑到原告采取批量诉讼分摊成本、被告是否有积极协商交费事宜等主观过错因素,对判赔数额进行合理确定,为促进卡拉OK行业市场规范和健康发展作出示范。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尼鲁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