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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三 | 刘某某诉喀什市两家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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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27 10:34:53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

近年来,喀什中院主动融入国家向西开放总体布局,加快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重要支点建设和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喀什片区建设,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深入推进审判机制改革创新,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为喀什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护。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列典型案例,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案例三

刘某某诉喀什市两家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

【案件索引】

一审: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31民初8号、(2020)新31知民初2号、(2020)新31知民初3号、(2021)新31民初187号等4件。

【案情简介】

刘某某享有《新疆的100个中国之最》(新疆人民出版社2005年出版)一书的著作权。原告刘某某发现被告喀什市两家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擅自刊载《新疆的100个中国之最》一书的 “缩减版”文章,未经作者许可、未给著作权人署名和支付稿费,刘某某遂请求法院判令两家公司停止侵害《新疆的100个中国之最》一书的著作权,在其微信公众号删除登载的《新疆的100个中国之最》内容,并赔偿损失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法院裁判】

法院就该系列案件组织原被告调解,被告两家公司同意删除其微信公众号的相关内容,并向原告刘某某支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等。

【典型意义】

保护著作权的目的在于鼓励创作,保护作者的权利以及促进信息的传播。在互联网时代,手机阅读是人们获取信息的常用方式,手机阅读为作品提供了更方便快捷的传播方式,但未经许可,将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在网络上转载,可能构成侵权,特别是将他人完整作品中的一部分进行截取后转载,只要截取后的内容也构成作品,仍然可能侵犯原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控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法院积极组织当事人和解,既保护了权利人的权利也促进了本地自媒体的保护著作权意识,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实现案结事了。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尼鲁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