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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二 | 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叶城县某电器商行、喀什市某电器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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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26 10:31:38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

近年来,喀什中院主动融入国家向西开放总体布局,加快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重要支点建设和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喀什片区建设,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深入推进审判机制改革创新,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为喀什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护。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到来之际,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列典型案例,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案例二

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叶城县某电器商行、喀什市某电器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

【案件索引】

一审: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1民初73号、74号、75号、90号、91号、92号、93号、94号、95号、96号、99号、105号等13件。

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新民终317号。

【案情简介】

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喀什地区发现多名商家假冒原告涉案商标的电热水器产品,遂向法院起诉,判令被告就其销售假冒原告第11类第5478887号“美的”、第5478888号“美的”商标的电热水器产品的侵权行为,并主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

原告主张,“美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曾获得诸多奖项和荣誉,该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均包括电热水器等。本案各被告销售假冒“美的”电热水器构成侵害原告的商标权。

【法院裁判】

本案系美的公司在喀什地区的系列维权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多次组织双方调解,除1件案件判决后被上级法院维持外,其他12件均调解结案,最终美的电器公司与喀什地区侵权人均达成停止销售涉案商品行为,并赔偿美的电器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的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牢固树立“如我在诉”意识,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针对不同案情选择适当的审理方式,在调解过程中考虑到被诉侵权人仅是销售商,不是造假源头,实际销售规模有限,其自身也认识到行为违法,且承诺今后不再侵权,并接受重复侵权更重赔偿责任。故法院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快速高效化解纠纷,在快速制止侵权的同时,保障了商标权人维权效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尼鲁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