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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 | 伊力特公司诉某品牌典藏酒生产厂商两家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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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25 10:29:58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

近年来,喀什中院主动融入国家向西开放总体布局,加快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重要支点建设和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喀什片区建设,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深入推进审判机制改革创新,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为喀什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护。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到来之际,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列典型案例,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案例一

伊力特公司诉某品牌典藏酒生产厂商两家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

【案件索引】

一审: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1民初7号、8号、9号等50多件。

【案情简介】

原告新疆伊力特公司自2008年开始生产、销售“伊力”牌“伊力典藏”白酒产品。伊力牌商标系白酒行业的中国驰名商标,经伊力特公司多年推广和宣传,“伊力典藏”系列白酒独特的商品名称和极具辨识度的包装、装潢,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在白酒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20年6月,伊力特公司发现莎车县市场某品牌典藏酒与“伊力典藏”白酒的包装、装潢近似。伊力特公司认为该酒的生产厂商两家公司侵权,诉请法院判令两家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60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原告伊力特公司系国内白酒行业享有一定知名度的白酒企业,其生产、销售的“伊力”牌“伊力典藏”白酒为在新疆范围内享有知名度的商品。被告两家公司擅自使用与伊力特公司生产的“伊力典藏”知名白酒特有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被告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令两家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7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仿冒知名商品具有显著性特征的包装、装潢而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伊力”牌知名白酒商品所特有的外观整体包装、装潢因长期使用及宣传推广,而具有一定影响力。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他人的商品包装、装潢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原告近似的商业包装、装潢,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在被诉商品上有被告的某品牌注册商标,但并不足以消除其在包装、装潢上的不正当性,该行为仍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尼鲁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