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实际交付借款数额少于借条、借据等凭证所载明的借款金额的情形称为预扣利息,俗称为“砍头息”。那么,“砍头息”是否合法?在日常生活中遭遇“砍头息”该怎么办?让我们通过一起案例来看看法官怎么说。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18日,杜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贰拾万元整,至2021年8月18日还清。”2021年7月19日,李某向杜某银行账户转款197000元。到期后,杜某未偿还借款,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杜某偿还本金20万元。杜某认可借款事实,但认为借条中载明的20万元借款中包含了3000元利息,李某实际出借给杜某的本金应为197000元。
杜某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院审理
喀什中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应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的规定。
本案中,虽然杜某出具的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为20万元,但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可知,李某向杜某实际出借的金额为197000元,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借款金额认定为借款本金,故李某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依法判决杜某偿还李某的欠款本金197000元。
法官提醒
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款方,都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借款方须擦亮眼睛甄别“砍头息”的情形,遇到收取“砍头息”的情形,在交付借款过程中要有意识地收集和留存相关证据,出庭应诉时积极提交相关证据,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