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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银行卡凭空消失28万余元,真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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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赛诺拜尔·阿布来提  发布时间:2024-04-13 11:57:06 打印 字号: | |

“法官,我很后悔。因为法律意识低,我走上了犯罪道路。我对不起父母,我真诚的道歉。”19岁的被告人玉某在法庭上哭着说道,“我认罪认罚,希望对我从宽处理。”

本是找人帮个小忙,却不料埋下大隐患

2023年1月14日中午时分,吾某将其母亲海某的手机交给朋友玉某,希望玉某帮助其下载某社交软件。玉某乘其不备,以海某的名义注册了支付宝账号并绑定海某名下的银行卡账户。吾某看到某社交软件已安装,便拿着手机回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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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迷娱乐彩票成瘾,爱慕虚荣任意挥霍

谁知,玉某将注册的海某名下的支付宝账号成功登陆在了自己的手机。第一次消费支付成功后,玉某便开始肆意使用该支付宝账号进行消费。

2023年1月14日至2023年5月20日期间,玉某通过支付宝账号将海某银行卡上的286832元挥霍用于水上乐园、台球厅等各类娱乐场所消费和彩票站购买彩票支出。

28万余元一挥而空,贪婪梦碎身陷囹圄

海某在银行取钱时,发现卡中余额仅剩3000余元。银行卡余额不翼而飞,海某立即赶到派出所报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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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告破后,玉某被刑事拘留。玉某家属主动退赔海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海某对玉某的谅解。

喀什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该起案件。审理认为,被告人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28万余元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玉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的损失已全部恢复,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玉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后被告人玉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了上诉。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支付宝、微信等移动支付方式因其便捷性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被广泛应用,但也潜藏着一定的风险,不法分子利用手机支付软件实施的犯罪活动也越来越多。法官提醒:保管好自己的手机,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不要轻易让他人操作自己的手机,切记不要将银行卡号、身份证及密码等个人信息保存在手机里,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尼鲁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