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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以假换真玩调包 以身试法获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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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立琦 阿依古丽·加帕尔  发布时间:2024-03-22 11:57:17 打印 字号: | |

抱着侥幸心理耍“小聪明”,觉得自己的盗窃行为可以瞒天过海,殊不知“掩耳盗铃”,最终以身试法,锒铛入狱。近日,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迪某以假换真盗窃黄金项链被判刑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16年至2020年期间,迪某因犯盗窃罪等被判刑入狱,后刑满释放。2023年2月,迪某闲逛路过一家金首饰店时,看到柜台内各种黄灿灿的金首饰,经过一番打量,迪某发现柜台内有一款金项链和自己佩戴的极其相似,顿时一个“偷梁换柱”的想法在脑海里浮现。

趁柜台工作人员不注意,迪某将自己的假黄金项链换成真黄金项链,随后悄然离去,后被害人报案。迪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经鉴定,被告人迪某盗窃的黄金项链重10.66克,价值4264元。

法院判决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迪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迪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迪某在法庭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保证书,而且破案后,受害人的损失如实追回。依法判处被告人迪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官说法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想要的东西,都应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获取,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同时,提醒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趁之机。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尼鲁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