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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真刑!租客伙同好友变“房东” 上演租房诈骗一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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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殷德成 刘玲  发布时间:2024-02-28 10:49:27 打印 字号: | |

现如今网络发达,为人们生活提供了不少便利,购房买房有专网,线上还可以看房,甚至可以进行买卖交易,办理相关手续,但稍有不慎就会被不法分子假借身份,虚构房屋产权信息进行诈骗。

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租客身份,伪装成房东并制造假证在互联网上行骗的案件。

 

01案情简介

甲某于2018年至2021年7月租住在喀什市某小区,出租合同于2021年9月到期,甲某利用自己掌握该出租屋钥匙以及出租屋证件的机会,指使朋友乙某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手机电话卡、银行卡,乙某用新的手机号码注册了微信账户,在互联网上自制虚假房产证,并使用微信账户发布出租房屋信息。

喀什市某房产中介丙某看到该信息后信以为真,与乙某联系签订了租房协议,并在网上转发租房信息。被害人丁某看到信息后,与房产中介丙某签订了租赁协议,并支付租金16000元。乙某收到该款后自留9800元, 5500元交予甲某,其他用于办理房屋出租相关事宜。丁某在真房主找上门后才发现上当被骗,随即报案。案发后,甲某、乙某退缴了非法所得。

 

02法院判决

喀什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某、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乙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甲某系初犯,且两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甲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04法官提示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网络信息真假参半,尤其涉及到买卖交易,在没有确认信息真伪之前,切莫进行转账交易,如遭遇诈骗,请保留好相关转账证据并及时报警处理。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尼鲁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