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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伪造证据?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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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祖丽批亚·喀迪尔  发布时间:2024-02-22 17:30: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喀什中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当事人朱某故意伪造虚假证据的不诚信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有效维护了公平正义,彰显了法律权威。

基本案情

原告姜某、郭某(系夫妻关系)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朱某支付其借款本金43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提供了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朱某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而属于互为帮忙的拆借,且其转出金额已超出对方转入金额,并提起反诉主张姜某、郭某支付其欠款79.4万元及利息。为证实其主张,朱某向法院提交录音证据,姜某、郭某不认可该录音并申请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该录音“经过编辑处理形成”。

裁判结果

喀什中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并且款项已实际交付给借款人,依法判决朱某向姜某、郭某偿还借款本金425万余元及利息。同时,认定朱某向法院提交经过编辑处理形成的虚假证据,朱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朱某不诚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朱某罚款5万元,并向其送达《处罚决定书》。事后,承办法官对朱某进行了普法教育,阐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朱某也深刻认识到错误,并主动缴清了罚款。

法官提示

诉讼证据在法院审判案件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法院用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妨碍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能肆意伪造虚假证据妨碍法院审理。任何心存侥幸去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尼鲁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