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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抚恤金也属于遗产?法官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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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祖丽皮耶姆·马木提  发布时间:2024-02-09 18:47:41 打印 字号: | |

案件回顾

阿某的父母在世时,育有阿某、帕某、图某、喀某四名子女。除帕某外,其他三人都是养子女。阿某母亲病故后,阿某的哥哥帕某独自操办母亲的丧葬事宜花费10784元。阿某母亲所在单位发放丧葬费、抚恤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金,共计202618元,这笔款项由帕某领取后独自占有。因阿某与其三名兄弟姐妹对单位发放款项的处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阿某将帕某等三人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按照遗产继承规定予以分割。庭审时,帕某提交其母亲留下的遗嘱,遗嘱上载明阿某可以获得5000元抚恤金当作遗产继承。帕某主张应当遵照母亲的遗嘱分配抚恤金,阿某只应得到5000元。

案件处理

法院认为,抚恤金等款项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物质精神抚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虽然抚恤金等款以金钱方式发放,外表上与死者留下的其他财产没明显区别,但死亡抚恤金等款带有精神抚慰的作用,特别是用来优抚死者抚养的或对死者照顾照料的人,因此抚恤金等款的性质与遗产不同。再从两者产生的时间看,遗产产生于死者逝世前,抚恤金等款产生于死者逝世后。从抚恤金等款的性质和产生的时间来看,抚恤金等款不是遗产。虽然阿某的母亲通过遗嘱对抚恤金作出相应的处理,但因抚恤金等款不属于遗产,法院不得按照阿某母亲留下遗嘱的内容进行处理。

关于抚恤金等款项如何分配这一问题,可以参照法律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本案中,阿某等三人虽是养子女,但按照继承规定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受同等权利。综合考虑四人年龄、生活有无特殊困难、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是否履行赡养义务、丧葬事宜的操办等因素,帕某独自操办母亲的丧葬事宜花费10784元,应当从总抚恤金款202618元中扣除。剩余抚恤金等款可以平均分配。扣除丧葬费后,剩下的191834元由原告阿某获得总款的25%即47958.5元,由被告帕某、图某、喀某等三人获得总款的75%即143875.5元。

法官说法

从立法目的考虑,再结合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以下财产属于遗产范畴:

(一) 公民的合法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四) 法律允许的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五)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六)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从以上属于遗产范畴的财产来看,遗产是死者为保障和改善生活质量在劳动过程中所获得的,是死者逝世前就存在的财产。而不属于遗产的抚恤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金、未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著作财产权等财产都是基于死亡这一事实而产生或具有专属性的,是死者逝世后才产生的财产。属于遗产的财产应当按照继承的规定予以分配。抚恤金等本不属于遗产款项的分配,为达到最佳公平公正效果,可以参照继承的有关规定予以分配。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尼鲁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