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发展,微信、支付宝等手机软件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捷。但是,有些不法分子在这些软件推广新功能期间,竟以有偿的方式,利用漏洞,以快速开通功能或提升分数为幌子实施诈骗。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有偿帮助他人开通微信支付分功能”为由进行信用卡诈骗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公众平台、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关“有偿帮助他人开通微信支付分功能”的广告,并附上自己的微信二维码。木某等18名被害人看到上述广告后,通过扫描被告人开某的二维码,添加被告人开某为微信好友。被告人开某在与木某等人微信聊天过程中,以办理业务为由,让木某等18名被害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号、身份证信息、手机号及验证码等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在自己的手机上注册新的微信号,同时,将被害人的银行卡绑定到该微信号码。随后,被告人开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木某等18名被害人银行卡内46026元用于自己日常开支。案发后损失未追回。
裁判结果
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开某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微信与银行卡绑定,冒用他人银行卡,骗取18名被害人银行存款460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开某多次实施信用卡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开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退赔木某等18名被害人经济损失46026元。宣判后,开某未提出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务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提醒
微信支付分作为微信的一种新功能,是根据用户的身份特质、支付行为、守约历史等消费习惯综合评估后给出的分值,微信支付分数能否开通取决于系统软件的评估结果,不能人为干预,并且开通微信支付分数不需要任何费用。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相信网上有关付费开通微信支付分功能的谎言,不要轻易泄露个人身份及银行卡号等重要信息,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