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常因借钱产生借贷纠纷,但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签订借条,仅凭转账凭证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法院能否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呢?近日,喀什中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郑某与张某系多年相识的朋友,2014年8月26日,原告郑某向被告张某银行卡打款 91000 元,未出具书面凭证也未备注打款用途,后郑某持银行转账凭证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其借款91000元。
郑某关于上述主张仅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无其他书面借贷合意凭证。庭审中,张某虽对郑某所转的款项没有异议,但不承认是借款且提供了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用于其他用途。为此,法院要求郑某就其银行转款系张某向其借款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但郑某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裁判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郑某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张某抗辩涉案的 91000 元并非借款且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作出了合理的解释,郑某应对双方之间案涉款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继续举证的证明责任,而本案中,郑某未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行充分举证,不能证实转账系借贷关系,故法院对郑某该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并非所有转账性质都能以借贷名义起诉,为了避免类似纠纷,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合同的关键内容,如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和利息等。其次,应明确款项的性质,尤其是熟人之间,避免因对款项性质认识不一致而产生纠纷。最后,还应留存付款凭证,现金交付难以留存书面证据,尽量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方便保留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