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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男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22.94万余元,获刑一年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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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玲玲 赵莹  发布时间:2024-01-06 17:49:39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身为企业员工,在工作之余,却利用职务之便动起歪脑筋,将“黑手”伸向了不属于自己的钱财。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类案件。

01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2年3月,张某在某公司担任销售业务员,负责该公司的货物销售及货运业务。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拿货赚取差价和收取商户货款方式,将公司229402.22元货款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开销。公司催款时,则以客户未结清尾款等理由拖延时间,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到案后,张某主动退赔部分违法所得4143元。

02裁判结果

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公司销售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229402.22元的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责令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公司退赔剩余违法所得225259.22元,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03法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法官在此提醒,面对诱惑要时刻保持警惕,切不可因一时的贪念做“内鬼”,以身试法触碰法律“高压线”,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尼鲁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