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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中院开展司法救助金集中发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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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努尔夏提·努尔麦麦提  发布时间:2024-01-03 17:44:42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办案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12月28日,喀什中院召开司法救助金集中发放仪式。此次活动邀请了地区纪检委、地委政法委、检察分院和公安局等联动单位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及融媒体中心也应邀参加了活动。

活动中,喀什中院执行局副局长通报了两级法院近年来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开展情况。据介绍,喀什中院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中均采取实地察看、走访入户的方式,全面了解申请救助人的情况,并从提出申请、准备材料开始,给予全程指导。此次集中发放仪式,共对10名申请救助人发放司法救助金35万元。

喀什地区两级法院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多方联动,积极争取地委政法委支持,始终以助力“乡村振兴”为目的,对特别困难当事人优先救助,帮助其走出生活困境,努力解决救助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和燃眉之急。据悉,2023年共发放司法救助金274万元,惠及42件案件100余名困难当事人,通过不断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及司法救助力度,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下一步,喀什两级法院将继续在地委的坚强领导下,在人大、政协的监督下,在各联席单位的共同协作下,扎实巩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把人民的利益摆在首位,进一步提升司法救助工作水平,及时高效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地区稳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法官普法

问: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罢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问:有哪些情形不能申请司法救助?

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救助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七)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八)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尼鲁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