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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生而不养,犯遗弃罪,撤销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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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乔桥  发布时间:2023-12-13 12:55: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

疏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案

这也是《民法典》颁布以来

该院审结的首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阿某与艾某在外务工时相识相爱

一年后

阿某非婚生育了小宝

生育后的第二天

阿某的舅妈吐某与其母亲布某将小宝遗弃

小宝出生第三天

被发现送至疏附县儿童福利院代养至今

2023年8月24日

阿某、吐某及布某因犯遗弃罪

被疏附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被申请人阿某、艾某及其父母均表示

无力承担婴儿的抚养、监护责任

其所居住的村民委员会也不具备

抚养和监护遗弃婴儿的条件和能力

 

近日

疏附县民政局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撤销小宝

父亲艾某、母亲阿某对小宝的监护权

申请由该民政局担任小宝的监护人

经法院审理判决

撤销被申请人艾某和阿某的监护权

由申请人县民政局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法官寄语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既是社会责任,也是法律义务。子女如果遇到父母“生而不养”,有权通过诉讼手段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履行抚养义务。在无法获得父母的抚养,个人生存需求无法得到保障时,一定要积极向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妇联、福利院等机构寻求帮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尼鲁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