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宣传 >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 “资金流转、房车买卖、商业优惠……”这些陷阱,你掉坑里了吗?
分享到:
作者:谢玲玲 殷德成  发布时间:2023-12-01 17:58:46 打印 字号: | |

生活中你是否遇到过一些打着省事、省钱又能解决困难的旗号为他人提供帮助的“好心人”?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为偿还债务和满足个人消费,“自导自演”进行诈骗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刘某因企业经营需贷款100万元进行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李某称自己可以帮刘某贷款,但需刘某预先交纳利息10万元,才能办理贷款事宜。在此期间,李某又联系刘某称可以帮刘某分期贷款购买一辆30万元的某品牌车,只需付10万元首付当日就可以看车,刘某信以为真,当天便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购车款。李某在收到刘某的贷款利息及购车款共计20万元后,并未给刘某办理购车及贷款事宜。2023年2月,刘某发现自己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未收手,向朋友杨某发送了新店宣传图片,谎称自己在经营一家烧烤店,新店开业办会员有优惠,充值2500元送2500元,杨某信以为真,向李某转账2500元。后又以转让赵某经营的面馆为由,在与赵某商谈时谎称自己因微信限额无法使用,让赵某帮其转款,骗取赵某2155元。

李某为偿还债务、满足个人消费,从被害人刘某、杨某和赵某处共计骗取204655元。

法院裁判

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204655元,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认罪认罚,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说法

资金流转、房车买卖、商业优惠都是我们平常会接触到的,但耳听为虚、眼见为实,在转账之前,要考虑清楚对方是否有实物来实际获得,达成协议之前,是否有合同或者相应的凭证来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如果需要资金流转或满足个人消费,请通过正规渠道借贷,切莫过多相信“熟人、好人”,也莫心生歹念,骗取钱财。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