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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不参加考试也能拿驾照?切莫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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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布列孜江·买买提  发布时间:2023-11-23 20:18:1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阿某称“有办法让学员不参加考试就拿到驾照”。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阿某在某驾校担任教练期间,与麦某一起给练车的学员说“只要给钱,不参加考试也能拿C1驾照和摩托车驾驶证”,吾某等正在练车的六名学员信以为真,便给付阿某和麦某6万多元。阿某和麦某将骗得的钱挥霍于个人消费。吾某等人发现上当受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多钱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阿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退还部分损失,系初犯、从犯等情节,依法以阿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宣判后,阿某以“量刑偏重”为由提起上诉。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阿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说法

本案中,阿某利用驾校学员渴望尽快拿到驾驶证的心理,伙同他人骗取钱财,而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官在此提醒:凡是称“不参加考试也能拿上证”的都是诈骗,贪图不劳而获必然会吃亏,务必要提高警惕,不要成为犯罪分子的“提款机”。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