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压力大,你是不是也想远离城市的喧嚣,买片宅基地盖套小洋楼?到底可不可行?
今天,我们通过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农村宅基地转让纠纷案来寻找答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张某、王某在朋友的介绍下以565000元购买了李某等6人共同所有的1.3亩宅基地,计划在此宅基地上建房,李某也承诺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证书。于是,双方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合同》。张某当天就向李某支付20000元现金,在合同签订的一个月时间内将剩余545000元支付完毕,李某也如实出具了收条及钱款结清证明。
看起来“行云流水”的操作,真的合规合法吗?
钱款付清后,张某、王某花费300000元聘请赵某在宅基地上修建自建房。然而,自建房修建完成,李某却始终没有兑现“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证书”的承诺。无奈,张某、王某将李某等6人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等6人退还宅基地转让款565000元、建房款300000元。
法院审理
喀什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王某为喀什市居民(城市户籍),李某等6人为昌吉市×村村民(农村户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张某、王某与李某等6人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要求李某等6人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张某、王某返还宅基地转让款565000元。因自建房基于宅基地转让而修建,李某等6人为该自建房的实际产权人,因此,法院判决李某等6人向张某、王某支付建房费用300000元。
法官说法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宅基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仅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本案中,张某、王某与李某等6人买卖宅基地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签署的《宅基地转让合同》属无效合同。因此,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行为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