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妙世界,无奇不有。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在法庭上以“将无主财物善意变卖保管,这不是偷,是窃,窃不犯法”为由,作无罪辩护。
案情回顾
被告人麦某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泽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满释放后,被告人麦某贼心不改,自2022年2月至2023年1月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泽普县范围内16次盗取他人放在田间地头、房前屋后的农用器械和电动车等价值3万元的公私财产,案发后1.5万元赃款追回,其余部分被麦某挥霍未能追回。在法庭上,被告人麦某称“本人拿走的物品均系没有反锁的电动车,如果有主,他们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物品。我好心捡到物品后,因为没有找到主人,才卖给他人的,况且变卖的资金我都归还原主,我无罪”。
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麦某盗窃财产价值3万元,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无罪辩护系按照自己意愿扭曲解释,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其系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剩余非法所得并归还原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广大市民在外停放车辆时,要将电动车停放在有人看管或是监控覆盖区域,并及时锁好。如若被盗,及时报警。切记,不要贪图便宜购买“赃车”,购买二手车时需核实确认车辆来源,明知是赃车却依然购买和销售的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法官在此提醒:不义之财不可得,切莫贪图小便宜,引来大祸无人替,锒铛入狱尽叹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