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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以“江湖规矩”为由,为自己盗窃作无罪辩护,你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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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艾山江·吾布力哈斯木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2:04 打印 字号: | |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身处法治社会,遵守的不是江湖规矩,而是法律规定。近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江湖规矩”替自己无罪辩护的盗窃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伊某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期间,分别在莎车县托木斯塘乡、塔尕尔其乡等多个乡镇先后4次盗窃他人价值1.6万元的财物。归案后,被失窃的他人财物均未能追回。莎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要求被告人伊某赔偿受害人所有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判决送达后,伊某以“本人作案辖区是莎车县英吾斯塘乡,其他辖区发生盗窃案与本人无关”为由提出上诉。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证人证言、案发时间监控录像可以直接证实上诉人的犯罪行为,其以“江湖规矩”为由作无罪辩护,称“按照江湖道义,我有自己的作案辖区,因此你们不能认定我跨区作案,其他辖区发生的盗窃案与我无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有些人就是因为爱财,往往导致其走上一条不归之路,堕入犯罪的深渊。古人告诫后人取财必须要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和汗水,放眼当今社会取之有道就是要遵纪守法、符合道德伦理常纲。不义之财不可取,取之无道,用之无度,最终害人害己。本案中,伊某自以为通过“江湖上行窃不跨区”的武侠小说道义与法庭证据对抗能够推翻指控,但是万万没想到,自己四处逃窜作案的“不义”行为,会引来法律的“不仁”。这正所谓“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