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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酒后拌嘴又动手,寻衅滋事可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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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卉 杜玉龙  发布时间:2023-10-11 16:12:38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小酌怡情,大酒伤身。你以为酒后发生的是故事,谁知发生的是“事故”。你以为可以和朋友仗剑走天涯,结果喝多了“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剑丢了,人“进去”了。这不,泽普县一男子喝高了,竟然当街打人造成轻伤,成功领取限量定制“银手镯”。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某天凌晨,被告人亚某和被害人艾某在商店喝酒,酒过三巡二人兴致正高时,亚某接到一个电话后突然愤怒,顺手将身边的凳子朝艾某扔去,艾某生气询问被告人为何扔凳子,因酒精上头加之情绪激动,亚某当即觉得自己受到了冲撞,便开口辱骂艾某并对其施以殴打,造成其左侧眉弓处受伤。后经鉴定,被害人艾某所受损失评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判决

泽普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亚某无视国法,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亚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赔偿艾某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饮酒当适量,酒后莫妄为。酒后滋事的行为时有发生,应引以为戒。过量饮酒不仅会使欢聚现场变成事故现场,更有可能面临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与他人发生争执时要保持冷静,莫逞一时英雄,醉与罪的距离可能就在一线之间,切莫让今日的醉意阑珊,变成日后悔恨的犯意。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