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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组局者醉酒变悲剧 共饮者陷入法律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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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01 10:56:45 打印 字号: | |

聚餐饮酒是一项普遍的社会交往活动。那么若有人在聚餐饮酒后死亡,其他共饮人需要承担责任吗?叶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聚餐饮酒后组织者死亡,一起共饮人均承担过错责任进行了赔偿的案件。

案情简介

死者罗某在新疆叶城县承包工程。为了能够揽上活,与被告尹某某商量后,罗某向经朋友介绍认识的被告阳某某表示其想宴请负责某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的刘某超吃饭。2020年4月某日晚上,死者罗某到餐厅包厢宴请其他被告,各被告互相联系邀请一同前往。12人落座后,死者罗某想买酒,刘某超为了省钱让被告谭某某从房间拿来两瓶500克的某品牌白酒,喝完后死者罗某又分两次分别打电话从外面叫了四瓶相同的白酒,均由被告谭某某下楼拿进包厢继续喝。席间,死者罗某多次向被告们敬酒,被告杜某某、敬某某、刘某维未饮酒。后刘某星、刘某维、敬某某、周某某等先后离开,至晚22:00时至23:00时,死者罗某醉酒趴在桌上。刘某超让被告谭某某将死者罗某送回房间休息,谭某某与遇见的两案外人一同将死者罗某扶回宾馆房间后,三人随即离开。

散席后,被告阳某某到死者罗某房间留宿。第二天早上阳某某离开宾馆房间。离开期间,阳某某多次拨打罗某电话没人应答。待宾馆服务员开门后,阳某某发现罗某已经死亡,遂报警。

2020年4月9日,经叶城县公安局法医初步检验,死者的死亡符合猝死的特征,因死者家属不同意尸体解剖检验,无法确定引起猝死的病理性改变,饮酒可作为猝死的诱因之一。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亲朋好友之间宴请聚会饮酒属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其他饮酒者不能恶意劝酒,要有善意提醒劝诫甚至照顾的义务。

本案中,死者罗某虽为宴会的组织者,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对身体可能造成危害应当知悉,但在饮酒过程中并未适可而止,因此对其自身饮酒过量而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被告阳某某、尹某某与死者罗某商量后,决定宴请被告,作为死者罗某的直接受邀者,陪同罗某一起宴请其他被告,二人理应对死者罗某某的健康安全尽到更大的注意义务。罗某醉酒被送进房间后,被告阳某某与死者同房间,明知死者罗某某在饮酒期间已经处于醉酒危险状态,更应当对罗某负有注意、照顾的义务。刘某超、严某某、刘某星、周某某、朱某某等5人在宴席上与死者罗某初识,席间与死者共同饮酒,均未进行善意提醒、劝告其少饮酒,导致罗某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均未尽到安全注意、照顾的义务。被告谭某某在死者两次打电话要酒时,未进行劝阻,未让饮酒人适可而止;醉酒后,其将罗某送至房间休息后便离开,未完全尽到尽量帮助醉酒人罗某醒酒等降低受损害的危险系数的注意、照顾义务。被告杜某某、敬某某、刘某维3位被告与死者罗某并不认识,席间未饮酒也无恶意劝说死者罗某饮酒的行为,且提前离开时间较早,三人无过错行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各方与死者罗某之间的亲疏关系、饮酒过程中的角色差异以及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罗某某对其死亡后果自行承担80%的责任,被告承担20%的责任。其中,被告阳某某、尹某某在20%中各承担30%的过错责任,刘某超以及被告严某某、刘某星、周某某、朱某某各承担6%的责任,被告谭某某承担10%的过错责任,被告刘某维、敬某某、杜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官释法

作为聚餐组织者理应对自己以及参与人的健康安全尽到较大的注意义务,参与饮酒人应尽到饮酒时饮酒人的提醒义务和醉酒后的护送义务。在饮酒过程中,共同组织者轻信聚餐人酒量好,并未进行劝阻,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其他受邀参与饮酒者,与死者共同饮酒,都应当意识到自身或他人过量饮酒后都有可能发生危险,但却未尽到相互提醒、劝阻的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对较小的民事责任。其他未饮酒的聚餐者,没有证据证明对死者死亡结果具有何种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