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自己兄弟,你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我请你们喝酒”麦某说完话,拿出一瓶白酒(约200克),“我先干为敬”,说完一口气喝完整瓶酒。
以上是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中,被告人麦某醉驾被查后,交管部门到来之前,对发现自己醉驾的同事说的话。“醉驾入刑”10年来,饮酒驾驶看似得到了缓解,但仍屡禁不止。
案情回顾
被告人麦某于2022年11月6日晚在工作岗位喝酒后,到公安检查站停车场,驾驶自己的车辆准备回家。经过关卡时,撞坏关卡设备。值班民警赶来发现其身上有酒味,并报案。麦某说完开头那句话后,觉得没有效果。撕破脸,挑衅地对他们说:“你们无法确定我被查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不能量刑”。经司法机构鉴定,麦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9.4mg/100ml,麦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其逃避检查、挑衅法律等情节,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判决结果
判决送达后,麦某不服上诉。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发现后在现场又大量饮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饮酒驾驶害人害己,甚至影响一家三代人。就算是这样,仍有人存有侥幸心理,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本案中,麦某在工作岗位上喝酒,醉酒驾驶车辆,撞坏公共财产,并邀请警察喝酒,甚至被查后继续大量饮酒,挑衅法律,试图扰乱酒精含量检测,行为恶劣,结果被法院加重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