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被告人上诉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扰。关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效力的规定,始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中的难点,原因就在于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权虽然是求刑权,但它已不是控方单方面的意志,而是控辩双方的合意,甚至还包含被害人的意见。喀什中院近期审理了一起一审认罪认罚被告人获从宽后,提出上诉,检察院抗诉要求撤销从宽处理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16日22时41分许,被告人艾某驾驶牌照号为鲁FXXXX(鲁FXXXX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国道219线由东南向西北方向(莎车→英吉沙)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反方向过来的牌照号为新电QXXXX三轮电动车相撞,乘坐该三轮车的被害人热某、米某、驾驶员伊某等三人当场死亡,萨某受伤,交通工具不同程度受损。莎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艾某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伊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米某、热某、受害人萨某无责任。事发后,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妥善解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被告人艾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考虑其认罪认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得到赔偿等情节,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刑。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均不上诉。被告人艾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莎车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艾某提出上诉,违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行为,应向其加刑为由提出抗诉,检察机关支持抗诉。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艾某在二审提出的影响量刑的因素,在原审阶段均予以考虑,故二审不再重复考虑该因素。上诉权是被告人最基本的权利,该权利不应该被剥夺。检察机关量刑意见属于对审判机关的建议,不能与审判机关“自由裁量权”持衡。最终裁判权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从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及程序合法性方面综合考虑量刑。从二审审理查明事实来讲,上诉人并没有否认犯罪事实,只是认为该案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应该影响量刑,对其减轻处罚。故不能认为上诉人没有悔罪表现,技术性上诉或破坏契约精神。综上,驳回上诉和抗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准确及时惩罚犯罪,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取得良好办案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实质上,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选择与国家、与被害人和解的结果。本案中,艾某是针对量刑意见提出上诉,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均予以认可,艾某的上诉理由并没有违背认罪认罚制度的核心适用条件。故,二审法院从法律角度和今后司法改革发展趋势出发,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