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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醉酒后犯罪?这不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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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布列孜江·买买提  发布时间:2023-09-12 16:23:1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麦某提出“因喝醉作案,恳请从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的喝酒情节是否属于从轻处罚的理由?事情真相究竟如何?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被告人麦某与其几个朋友喝酒后,在回家的途中,因琐事与被害人吐某争吵,被告人麦某不顾周围的人劝阻,拿出自身携带的刀子朝被害人吐某的背部捅了一刀,致吐某受伤。后周围人将吐某送至医院进行抢救。经公安机关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室鉴定:吐某背部的伤情属于重伤二级。公安机关依法结束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麦某无视国法,未正确处理矛盾,因琐事与被害人吐某争吵,用刀子致其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麦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系初犯,赔偿了吐某的部分医疗损失,对被告人麦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审理中,麦某提出“因喝醉犯下此罪,恳请从轻处罚”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以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麦某以“当时因醉酒状态,不能控制自己,一气之下犯了此罪,恳请二审从轻处罚”为由提起上诉。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麦某的醉酒行为不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其持刀伤害他人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麦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提示

本案中,麦某酒后因琐事与吐某发生争吵,未通过正确方式处理矛盾,继而发生伤害他人的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法院审理期间,麦某提出“因酒后闹事,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予以支持。法官在此提醒:国家法律神圣不可侵犯,喝酒不是违法的借口,也不是从轻处罚的理由,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努尔阿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