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
依法审理了马某危险驾驶罪一案
判处马某拘役两个月十五天
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今年4月某日凌晨3时左右
被告马某在塔什库尔干县城某酒店前台值班
期间未经车主允许
擅自驾驶游客王某的小型普通客车
离开酒店到朋友家喝酒
早晨7点睡醒后想要开车返回酒店
在倒车时撞到瓦某奔驰车
7点47分左右驾车行驶至
塔什库尔干县某路段时
又与路边固定物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
被警务站巡逻民警发现
并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报案
交通管理大队值班民警赶到现场后
发现被告马某未满18周岁
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且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
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
检测结果为193 mg/100ml
随即将其带到县人民医院抽血进行血样送检
检验报告中表明
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182mg/100ml
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
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鉴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
心智还不成熟、人格尚未定型
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处罚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依法判处马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
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
悲剧的发生往往只在一瞬间
驾驶机动车辆切莫抱有侥幸心理
酒后驾驶的行为不仅给自己造成伤害
更危害公共安全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牢牢把握人生的方向盘。
(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