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小区里都有长期未挪动的电动车,但就是这些平时看起来不怎么起眼且“不怎么贵重的”物品,却让小偷们有了可乘之机。
基本案情:2023年1月25日、1月30日刘某接连在2个小区偷盗了2辆电动车,并将第2辆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卖出。尝到甜头后的刘某,又于2月4日偷盗了第三辆电动车,但在偷盗过程中被车主发现并报警。刘某被抓获后,只承认偷盗2辆电动车的事实(当日警方只发现他偷盗第一辆和第三辆电动车),派出所民警针对案情及涉案金额,暂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对刘某进行深入调查,要求刘某在调查期间保持手机畅通,以便随时能够接受调查。但刘某在行政拘留期满后,并没有收手,仍于3月18日再次偷盗了第4辆电动车,最终难逃法网,被警察抓获。
法院审理 喀什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刘某供述、4名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1880.7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刘某在案发后将涉案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且自愿认罪认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法官提醒:贪小便宜,吃大亏,侥幸心理莫要存。盗窃罪的标准不是单纯看涉案财物数额,还要考虑其他的规定情况和具体量刑情节,若有多次盗窃情节的,无论涉及金额多少,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