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宣传 > 以案说法栏目
以案释法
未确定恋爱关系,转账能否要回?
分享到:
作者:魏豪田  发布时间:2023-08-11 21:09:38 打印 字号: | |

现如今,情侣之间通过微信发红包、转账等方式相互表达爱意已成为常见现象。那么,如果双方未确定恋爱关系,向另一方的转账能否要回?


近日,莎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赵某与许某于2020年9月初相识,赵某随即开始追求许某。赵某追求许某期间,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等方式向许某转账共计60593元,许某收款后明确拒绝赵某示爱,双方并未达成恋爱关系。现赵某将许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许某返还转账的60593元及在此期间的利息2175元,赵某庭审中提交了双方之间的微信转账凭证予以证实。

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索取其支付给被告许某的款项,其并未标明为赠与,双方也不存在婚约关系,只是原告赵某为追求被告许某而支付的款项。但被告没有接受原告的追求,不应当接受原告的转款,其接受转款而未接受原告的示爱,为不当得利,所以许某应当返还赵某的60593元。对于赵某主张的利息,因本案不当得利是基于恋爱,由追求者为了追求他人自愿打款项行为,故此,对于该利息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法官提醒


在社会交往中,人们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交往中涉及钱财问题时,双方应当清晰、明确地表达意图,才能在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