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中旬,驾驶员张三、李四、王五(均为化名)通过朋友介绍为车主赵某开半挂车拉运砂石料,约定工资月结,干满七天可报销火车票。12月初,因工地不正常而暂时停工,三人遂多次要求赵某预支工资、报销火车票,赵某同意但未予以支付。后经张三提议,三人商量采取在半挂车发动机中加入白砂糖使发动机损坏的方式,对赵某进行报复,李四还提议将车辆行驶证、运营证藏起来。12月10日,三人购买了白砂糖,于当晚将白砂糖逐一放入赵某所有的三辆半挂车发动机中,并将车辆的空气滤芯器拆下扔掉,还将车辆行驶证等藏匿。第二天,三人乘火车返回各自家中。数日后,车主赵某将三辆半挂车送去保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发动机异响并异常熄火,后停车检查发现发动机机油加注口盖上有白砂糖,遂报警。经检修,涉案三辆半挂车的发动机均已报废。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五无视国法,为泄私愤,故意在被害人赵某所有的三辆半挂车的发动机中加入白砂糖而导致发动机报废,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达30余万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张三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李四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五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判令三名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30余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官提醒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工资纠纷,本是受害人,但却因采用了极端方式打击报复被害人而实施犯罪,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各种矛盾纠纷,合法与违法有时就在一念之间,吵架、打架甚至毁坏他人财物等方式非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让事情变得更加复杂和糟糕,既给他人造成伤害,也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给家庭带来重大打击。遇事需冷静,维权需合法,切不可一时冲动,否则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