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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中院:劳务纠纷巧化解 签名捺印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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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古丽其合热·司依提艾力  发布时间:2023-07-20 10:07:19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上诉人柏某与被上诉人曾某等四人劳务合同纠纷案经喀什中院审理后,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经查,2021年9月8日至9月27日期间,柏某雇佣曾某等四人在其工地安装轻质隔墙板,柏某支付了部分工资,完工后柏某向曾某等四人出具了工资欠条:“经结算,确认截至到2021年9月27日共欠曾某等四人工资20000元,承诺2021年9月30日支付90%,剩余10%验收合格后付清,如柏某未按上述期限支付,同意按照本次欠款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后柏某未按时支付,故曾某等四人起诉至法院。

“这欠条是我签了字没错,但是曾某等四人并没有做好工程,工程质量有问题。”柏某在庭审中激动的说道。“欠条是我们完工之后打的,不然为什么写经结算。”曾某等四人如是说。

主审法官认为,柏某虽然主张其给曾某等四人出具的欠条仅是工资结算单,不包含工程质量扣款,但始终未能举证证明该主张成立。经法官释法说理,柏某表示,其系第一次承包工程,确实欠缺管理经验,但就是想在法庭上倾诉自己的想法和委屈,现在听完法官的讲解,其愿意还款,希望对方给予一定时间筹款。而曾某等四人也表示施工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愿意接受柏某提出的调解方案。

法官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务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券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经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欠款规定。清算,从广义上讲是当事人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终结某种法律关系,而对业务、财产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本条所称的清算,主要是针对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进行的清算。当事人通过清算,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形成了债权债务协议,该协议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结果,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故无论当事人之间此前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为何,均可直接根据该债权债务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在签订合同或欠条时要熟悉了解背后的法律意义,特别是针对基础法律关系形成的具有结算、清算内容的表述,要格外重视,切忌盲目签名捺印,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