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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无证+醉驾,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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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古丽努尔·如孜  发布时间:2023-07-13 10:15: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巴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边某以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3000元。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7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边某无证醉酒驾驶小型轿车,沿巴楚县某路段行驶过程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边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6.75mg/100ml。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巴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边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遵守交通法规,远离酒驾醉驾,既是对他人也是对自己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无数血淋淋的教训证明,酒驾猛如虎。本案虽未酿成非常严重之后果,但仅因一罐啤酒获刑,给自己一生留下抹之不去的污点,甚为不值。为了自己和他人,切勿以身试法、心存侥幸。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