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给孩子发红包可以折抵抚养费吗?近日,新疆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10月,张女士与王先生离婚,离婚时两人约定:孩子小王由张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自办理离婚登记后,王先生不定时向张女士转钱,但未足额支付抚养费。
今年7月,张女士将王先生起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27000元抚养费,并要求其今后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
为解决双方的争议,主审法官决定先组织双方对账。在法官的确认下,两人对自离婚后王先生向张女士的转账数额达成一致。
同时法官归纳两人的争议焦点是:王先生不定时给孩子的小额红包及购买的手机等物品共计16910元,是否能折抵抚养费?
“我不定时给孩子发红包,也给孩子买手机等物品,这些也应当算抚养费。”王先生辩解。对此张女士持有不同意见:转给自己的钱才算抚养费,私下转给孩子的部分只能算是赠与。
考虑到该案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小王的切身利益,承办法官决定做背靠背调解工作。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互相让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王先生向张女士补付8000元抚养费,今后继续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每月1000元抚养费。
法官提醒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一般来说,给小孩买衣服、发红包等开支应当视为自己对子女的赠与,是一方自愿的行为,不应折抵其应支付的抚养费。但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父母双方可以就一方以红包、财物折抵抚养费达成一致,并就一方以财物折抵抚养费作出详细约定,但这样不利于抚养义务的履行。
抚养费应当按约定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作为孩子生活保障的重要费用,父母应当理性对待,共同和平地协商支付方式及金额,并在转账时文字备注,以免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