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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房屋终过户 法官调解安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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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婷、李葆华  发布时间:2023-06-24 11:02: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当事人唐某拿着锦旗激动地对喀什市人民法院法官说:“感谢法官为我解决了困难,住了八年的房子总算是踏实了。”

案情回顾

2007年12月,胡某与喀什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1年1月,胡某将房屋转售与周某,周某一次性付清房款。2012年6月,周某将该房屋转卖给王某,王某亦将房款全部付清。2012年11月,胡某一次性交清了房屋贷款,并书面承诺将配合王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15年8月,王某又与唐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卖给唐某,唐某一次性交清房款,并自此居住至今。但因房屋系多次转卖,过户成了一大难题。

居住多年的房屋一直过不了户成了唐某的心病。因此,唐某找到A公司,想办理过户手续。A公司告诉唐某,因该房产已经登记在胡某名下,需胡某本人携带身份证与唐某办理房产转移手续。而胡某早已离开喀什,电话也更换无法联系。2022年,唐某遂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配合办理房产转移手续。

法院审理

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唐某并非直接与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应当判决当事人依次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而过户产生的税费问题,因此时尚未产生,金额无法确定,法院在本案中也无法处理,只能待该税费实际产生后,当事人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法官,我这房子已经买了很多年了,因为第一手买房人早已离开喀什,现在办理不了过户登记怎么办”,听到当事人无奈的询问后,法官陷入了深思。胡某在周某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时也承诺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此案各方当事人其实并不存在事实上的争议,只是因为无法联系到胡某,才致使产权变更登记无法顺利进行。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承办法官向各运营商平台发送协查函,竟然顺利查到了胡某的电话号码。与胡某取得联系后,胡某表示自己早已将房屋售出,且对王某将房屋出售给唐某一事并不知情,担心会有法律上的麻烦。于是,承办法官在对胡某释法明理后,又联系了王某,对其出售房屋并且已经收取了全部房款的事实进行了确认,将相关证据材料向胡某进行了展示,终于打消了胡某的疑虑,同意以异地委托的形式协助唐某办理过户登记。承办法官随即又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仔细询问了相关流程,经过多次协调沟通,最终,胡某及其爱人与唐某的委托代理人在胡某所在地公证处完成委托公证,一个月后唐某终于拿到了不动产权利证书。

法官寄语

法院是当事人维护权利的最后一站,但并不是所有的矛盾都必须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连环买房风险大,房产交易需谨慎。

近年来,喀什市人民法院将解决问题、案结事了作为矛盾纠纷化解的最终目的,大力开展诉源治理工作,深化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