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请执行人吐某急匆匆来到泽普县人民法院执行服务大厅对执行法官说:“法官,我发现了麦某的财产线索,麦某今年种了9亩麦子,麦子熟了,可以卖了......”。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该院成功执结了一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
执行法官得知财产线索后立即前往被执行人麦某住所地辖区,核实了申请人吐某提供的线索信息。经过与村委会、被执行人邻居核实,执行法官确定了被执行人麦某今年确实种了9亩麦子,并当天携吐某、麦某到实地核查发现麦子长势良好。通过执行法官、村委会协调,被执行人麦某愿意将其3亩地上的麦子抵给申请执行人吐某收割变卖。
一个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并不代表这个案件已经彻底办结,只是说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查找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已经掌握的财产不足以执行,如果结案以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将会立即恢复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法官提示
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配合法院工作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有效保证被执行人财产及时查控和案件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