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教师奸淫多名未成年女生,依法受到严惩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艾某某担任某县小学教师班主任期间,利用班主任身份便利,先后将该班级两名女学生(均系幼女)带至教室、办公室、储备室以及宿舍等地实施猥亵、强奸。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艾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艾某某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艾某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判决禁止被告人艾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未成年相关的教育工作。
【典型意义】
被告人艾某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为人师表,却利用教师身份,短时间内持续奸淫多名在校未成年女生,致使被害女生的纯真童年蒙上阴影,对她们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严重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人民法院历来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尤其是对那些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便利条件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绝不姑息。同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持续的时间、次数、对象、手段及其主观态度等情况,为预防被告人再次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教育环境,依法判处被告人从业禁止。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案例2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16岁)因与被害人杨某某存在矛盾,遂通过QQ将杨某某约至喀什市西公园门口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因感觉杨某某态度较差,张某某将杨某某带至西公园内,在此过程中,张某某与杨某某发生打架,造成杨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害人杨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人张某某及法定代理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一次性赔偿杨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适用缓刑,以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采用了圆桌审判、社会调查和法庭教育等多项未成年人审判特色工作机制,特别是协同司法部门征求被告人居住地辖区居民委员会、民警、包户社区干部意见,认为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依法对未成年人被告人作出缓刑的决定,充分发挥法律的警醒、教育和亲情的感化作用,将审判变成失足少年的人生转折点。
案例3
【基本案情】
被告人萨某某与被害人木某某系父女关系,2022年1月,萨某某独自在家中喝白酒时,看到自己的女儿即被害人木某某在卧室睡觉,对木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次日,被害人的母亲布某某知晓木某某被侵害一事后,立即到派出所报案,将被告人萨某某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萨某某枉顾伦理道德底线,作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对未成年人子女实施奸淫行为,应从重处罚。虽然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但其所犯罪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决定不予从宽处罚,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萨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典型意义】
幼女或未成年人身心、智力等方面尚未发育成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低,易受犯罪侵害,一旦遭受侵害,会给其一生蒙上阴影,危害后果十分严重。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该案例便是典型的父亲利用监护教养关系对女儿实施的性侵害犯罪,该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人类伦理道德底线,对被害人生理心理造成严重摧残,社会危害性大,影响十分恶劣,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重判,也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绝不手软的立场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