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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丨离婚约定不要抚养费,还能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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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 杨舒涵 通讯员 古丽努尔·如孜  发布时间:2023-03-06 13:37:02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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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巴楚县阿瓦提镇村民库某、依某于2014年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孩子苏某抚养权归库某所有,依某不承担抚养费,但享有探视权。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苏某的生活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一直由库某承担。

  但近几年,库某以各种理由向依某索要抚养费,今年2月还向巴楚县人民法院阿瓦提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孩子母亲支付抚养费及教育费共1.3万元。
  依某称,孩子就读的小学系公办学校,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自己不用支付抚养费,现在前夫出尔反尔,不符合诚信规则。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释法]

  巴楚县人民法院阿瓦提人民法庭庭长阿力木·阿吾提受理此案后认为,库某、依某在民政部门已达成关于苏某抚养费的协议,依某不支付抚养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双方生活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库某也未提供存在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据,故法庭对库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阿力木介绍,民法典明确了对于子女抚养及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可由离婚双方协议约定。故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反悔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若离婚双方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无力履行抚养义务,无法保证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时,未成年子女可以向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

  阿力木介绍,实践中,某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争得子女抚养权,在离婚时降低或放弃抚养费要求,在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再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或支付抚养费,这不仅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有悖于立法的本意。法官建议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切不可作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责任编辑:李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