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人姑某在莎车县从他人处购买大量大麻烟之后,先后两次以高价贩卖给艾某6.86千克大麻烟,从中牟取暴利。被告人姑某尝到“甜头”后,以牟取更多非法利益为目的,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贩毒人员联系购买29千克大麻烟,并通过快递方式邮寄至莎车县。后该29千克大麻烟在托运站被发现,公安机关根据快递信息,将被告人姑某抓获归案,上述涉案毒品全部被查获。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鉴定,被告人姑某贩卖给艾某的6.86千克可疑物品以及以快递方式购买的29千克可疑物品中均检出大麻烟成分。
裁判结果
莎车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姑某以获得非法利益为目的向他人贩卖6.86千克大麻烟,后为获取更多利益非目的,以快递方式购买29千克大麻烟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姑某贩卖数量较大的其他类毒品,应依法惩处。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5000元。宣判后,姑某不服提出上诉。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姑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以获得非法利益为目的向他人贩卖6.86千克大麻烟,同时以快递方式购买29千克大麻烟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姑某以快递方式购买毒品的重量,以及姑某两次贩卖毒品的行为,可以确定该29千克大麻烟是以贩卖为目的,应计入姑某贩卖毒品的重量。被告人姑某贩卖的大麻烟属于其他类毒品,且数量较大,应依法惩处。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经二审法院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法官提醒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毒品犯罪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随着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社交通讯、线上支付、物流寄递在方便公众的生活同时,也使毒品交易更具隐蔽性,因此个别不法分子心存侥幸,企图通过快递方式买卖毒品,妄想掩人耳目、牟取暴利,但最终难逃法网,受到惩处。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挣钱方式千百种,贩卖毒品不可取;切勿一时起贪念,触犯刑法入歧途;合法经营是正道,勤劳富裕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