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解决执行难 > 失信曝光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3-02-24 16:11:19 打印 字号: | |
本院在执行(2023)新31执3号申请执行人库地来提·库尔班、阿力木·库地来提与被执行人喀什巨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汝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喀什巨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汝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库地来提·库尔班、阿力木·库地来提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申请对被执行人孙汝涛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财产线索且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悬赏金,悬赏金额为执行到位金额的10%。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孙汝涛,男,汉族,1969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北路360号7区32号楼4单元10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69******38。

二、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且执行到位。

三、执行标的:1095334元。

四、悬赏金额:执行到位金额的10%。

五、悬赏有效期:公告之日起一年(自2023年2月23日至2024年2月22日止),悬赏有效期内,一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执行到位,本执行悬赏即告终结。

六、领取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且实际执行到位,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地址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地址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1.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本院已经掌握的;2.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员工,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5.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联系人:安法官、包法官
联系电话:0998-2900112、18999098424
本院地址:喀什市西域大道140号
邮编:844000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迪力娜尔·色依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