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2014年将175万元借给被告胡某,被告胡某承诺2018年年底还清全部借款,但被告胡某截止2018年底仅还款17万元,未按照还款计划偿还借款。被告胡某又于2019年承诺以房抵债,后因被告所涉案件较多,相关房屋已经不能履行抵债。
2021年12月,被告胡某再次承诺:2022年1月8日偿还10万元,2022年1月18日偿还30万元,剩余款项于一年半全部付清,但被告均未如期履行。
2022年5月,原告徐某起诉至麦盖提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
审理情况
麦盖提县法院受理后,经查明,原告徐某主张的借款事实有其提供的证据证实。但原告于2022年5月提起诉讼,根据被告最后一次给原告出具的承诺,还款期间届满日期为2023年7月18日。原告徐某于2014年将175万借给被告,被告再三承诺还款,但均未如期履行,至此,被告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分期还款协议未履行,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应准许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全部借款,否则债权人将承担债务人履行不能的风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判处被告胡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徐某偿还剩余全部借款及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的调查重点为,原告在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时提出诉讼能否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