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乌某因非法采挖冬虫夏草,被依法判刑。
被告人乌某于2021年7月4日至6日期间,在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违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冬虫夏草646根(称重0.25千克)。同年7月12日,森林公安阿尔泰山分局机关将其抓获,乌某如实供述自己采挖冬虫夏草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涉案冬虫夏草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经物价部门鉴定价格为3020元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乌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采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冬虫夏草,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乌某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法院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乌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冬虫夏草是我国重要的珍稀植物资源,由于许多人不知道冬虫夏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也不知道未经允许擅自采挖冬虫夏草是违法行为,导致此类案件频发。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加强对相关政策、法律和知识的学习,不要为蝇头小利破坏野生植物资源,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