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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规避执行!奎屯某公司被罚100万元,相关人员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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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一龙、刘心如  发布时间:2023-02-03 12:00:41 打印 字号: | |

面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总有人心存侥幸,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殊不知,该行为已触犯刑法。

2022年12月10日,伊犁州奎屯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进行公开宣判。

案件回顾


2013年,奎屯某房地产公司联合某投资有限公司承建了奎屯市某房地产项目。2016年,该项目资金断裂,工程停滞后,与多名购房者发生纠纷。

2016年至2020年间,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许某与多人存在借贷或商品房买卖纠纷,涉及12个生效判决,共计6151万余元。其中,许某个人涉及案件执行金额5223.43万元,法院已执行1168万余元。

为逃避执行,许某安排公司会计周某以周某的名义注册了一家商铺和一个商贸公司,并使用周某个人银行账号作为奎屯某房地产公司收入及支出的安全账户。2016年9月至2021年9月间,上述账户收入钱款9561.2万元。许某还将奎屯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93套房产通过注册公司转卖并备案至多人名下。

2019年3月至2022年4月,许某安排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出纳李某,将其在该公司自2016年起的工资收入,通过李某的个人银行卡转入自己的亲戚刘某银行账户中,用于购买彩票,数额高达33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奎屯某房地产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许某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匿、转移财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周某作为二被告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被告人许某的安排实施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上述公司及个人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权威,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奎屯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奎屯某房地产公司罚金100万元,判处某投资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许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李小进